2026-09-03
编者按:
按照廉洁宣教月活动安排,公司纪委结合涉外行业特点,梳理了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关于跨国(境)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及解析,在公司微信公众号连载。请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,做到知纪、明纪、守纪,真正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。
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
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、出逃、出走
【条文规定】
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、出走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【理解适用】
2003年、2015年、2018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均规定了“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、出走的,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”。202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增加了“出逃”这一情形,处分档次没有发生变化。此条旨在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扛起主体责任,做好日常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及时掌握下属的思想、工作和生活动态,对有外逃倾向的人员早发现、早报告、早处置,不让企图外逃的腐败分子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,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人员外逃事件的发生。
在特定语境下,叛逃是指彻底背叛党和国家的事业,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背叛行为。和叛逃相似,出逃也具有背叛党和国家的性质以及逃离后不归的动机,但更侧重于违纪人员为逃避惩处而发生的逃离行为。出走,主要是指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“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,脱离组织出走”的行为。
本条针对的是担负一定领导职务、有管理的下属人员的党员领导干部,强调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不知道自己所管理的人员打算叛逃、出逃、出走,但因为工作不负责任,为其叛逃、出逃、出走提供了客观条件。这种失职行为与所属人员的叛逃、出逃、出走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从监督执纪情况看,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、出逃、出走的失职行为有多种具体表现,有的对申请出国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审核;有的未认真履责,将不应当派遣出国的人员派遣出国;有的应当及时收回所管理人员所持护照而未及时收回;有的因被欺骗或者疏忽为打算叛逃、出逃、出走的人员开具证明;有的在率团(组)出国时,对团(组)人员管理不严;有的应当及时从国外召回不可靠人员而未予及时召回等。
此外,要注意本行为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提供方便条件的区别。本行为是客观上造成了下属人员叛逃、出逃、出走的后果,不存在主动帮助的主观故意。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是故意提供方便条件,是一种主动行为。
来源:江西国际公司纪委综合办公室,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信息
2026-09-03
编者按:
按照廉洁宣教月活动安排,公司纪委结合涉外行业特点,梳理了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关于跨国(境)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及解析,在公司微信公众号连载。请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,做到知纪、明纪、守纪,真正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。
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
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、出逃、出走
【条文规定】
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、出走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【理解适用】
2003年、2015年、2018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中均规定了“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、出走的,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”。2023年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增加了“出逃”这一情形,处分档次没有发生变化。此条旨在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扛起主体责任,做好日常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及时掌握下属的思想、工作和生活动态,对有外逃倾向的人员早发现、早报告、早处置,不让企图外逃的腐败分子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,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人员外逃事件的发生。
在特定语境下,叛逃是指彻底背叛党和国家的事业,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背叛行为。和叛逃相似,出逃也具有背叛党和国家的性质以及逃离后不归的动机,但更侧重于违纪人员为逃避惩处而发生的逃离行为。出走,主要是指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“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中的党员,脱离组织出走”的行为。
本条针对的是担负一定领导职务、有管理的下属人员的党员领导干部,强调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不知道自己所管理的人员打算叛逃、出逃、出走,但因为工作不负责任,为其叛逃、出逃、出走提供了客观条件。这种失职行为与所属人员的叛逃、出逃、出走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从监督执纪情况看,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、出逃、出走的失职行为有多种具体表现,有的对申请出国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审核;有的未认真履责,将不应当派遣出国的人员派遣出国;有的应当及时收回所管理人员所持护照而未及时收回;有的因被欺骗或者疏忽为打算叛逃、出逃、出走的人员开具证明;有的在率团(组)出国时,对团(组)人员管理不严;有的应当及时从国外召回不可靠人员而未予及时召回等。
此外,要注意本行为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提供方便条件的区别。本行为是客观上造成了下属人员叛逃、出逃、出走的后果,不存在主动帮助的主观故意。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是故意提供方便条件,是一种主动行为。
来源:江西国际公司纪委综合办公室,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信息